2025-01-23
仪美医科(839643):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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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美医科(839643):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 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 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 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的★;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 告负主要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出 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 或“重大事项” ), 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 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 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董事 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责 任: (一)信息披露负责人是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信息披露负责人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 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 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 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 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 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 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 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 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 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 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 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万元。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 若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 关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 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 告★。

  本制度已于 2024年 12月 2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5年 1月 17日经公司 202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三)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 行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 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 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 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第六十九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审批 手续★:(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 其授权董事审核签字;(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 并经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经审批通过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尽快 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以书面及电子文档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合同等资 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 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 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反映 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

  第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 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二节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流程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 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 料。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 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 主办券商报送本制度规定的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流程 第六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负责人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八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作出后 2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并披露:(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二)相关备查文 件;(三)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