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3
华塑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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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5-011号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18号》★,该解释中★“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内容规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